中标公示期内,可不可以多次质疑

信件编号: 20200724001 来信时间: 2020-07-24 10:39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岳****
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第一次异议,招标公司进行了回复,接着又进行了第二次异议(前后两次异议的内容不同),那么第二次异议的有效时间应该从哪天算起?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0-07-24 10:5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提出投诉的有效期限不应计入法定异议答复期限。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因此,只要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规对提出异议的次数亦没有限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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