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信件编号: | 20201104001 | 来信时间: | 2020-11-04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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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求助 | 姓名: | 柴**** |
内容: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0-11-04 10:0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