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信件编号: 20201104001 来信时间: 2020-11-04 10:02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柴****
内容: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规,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评审意见无效?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0-11-04 10:0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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