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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淮公管[2019]126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17:26作者:高琴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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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网上商城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本层级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已被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

第八条  监管机构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淮南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共享。

第九条  除国家、省、市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标准如下:

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5分(含)不满1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三个月;记分累计达到10分(含)不满2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六个月;记分累计达到20分(含)不满3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一年;记分累计达到30分(含)不满4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二年;记分累计达到40分(含)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三年。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淮公管〔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