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市山南新区自来水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16 10:13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投诉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双创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地滟澜山403室
被投诉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10号
    投诉人不服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淮南市山南新区自来水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三次)的异议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2016年中标“西安市西南郊水厂工程(一期)构建筑物及室外管网工程B标段”项目(以下简称“西安市西南郊水厂工程”),中标通知书金额为9417.345372万元,日处理能力达到20万吨,投诉人请求认定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定标评审业绩要求。
    被投诉人处理异议时称,投诉人项目经理在定标视频答辩会中承认投标所提供业绩达不到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金额。同时认为投诉人的业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事项。
    经本局调查核实: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金额达到8000万以上且日处理规模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自来水厂(或改扩建)工程施工业绩作为定标评审业绩,并明确约定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显示金额为准。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了“西安市西南郊水厂工程”中标通知书,显示中标金额及日处理能力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定标要求。2.“西安市西南郊水厂工程”原业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节能水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项目概括转让协议及2018年3月投诉人与陕西中节能水务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显示合同金额及日处理能力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定标评审业绩要求。3.关于招标人认为投诉人投标使用的业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事项,与本项目定标评审业绩的认定无关。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交的“西安市西南郊水厂工程”项目业绩符合淮南市山南新区自来水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三次)招标文件定标评审因素有关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情况属实,责令招标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依法合规确定中标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