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解除被限制投标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3 16:34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淮公管督【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在招投标领域实施信用惩戒的中小企业建立自我纠错、主动整改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创新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皖发展公管函〔2020〕76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淮府〔202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除被限制投标中小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被限制投标对象

在2020年2月29日前被我局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间已届满三个月的中小企业。

二、解除被限制投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投标:

(一)被限制参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在披露期内已对失信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了不良行为危害后果。 

(三)自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至提请解除限制投标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三、解除被限制投标条件程序

按照防疫要求,为避免人员聚集,所有解除被限制投标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采用“不见面”方式,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建议通过咨询电话提前预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提出解除限制投标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发至邮箱:hnsztbj@163.com 。其中申请材料需提供:1、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整改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中小企业证明(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4、企业的信用承诺书。

(二)审核。我局对上述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证明和企业信用承诺书进行审核,并组织集体审议。

(三)决定。经审核和集体审议程序后,我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积极主动整改情况的中小企业予以解除限制、发布通报,准予市场主体信用修复。

(四)对在申请解除被限制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小企业,我局一经查实,将做出撤销解除被限制投标的决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上述已解除限制投标的中小企业和已自动解除被限制投标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申请市场主体信用修复。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