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二三四”,监管不是难事——淮南市公管局实施标后履约监管的创新做法

发布日期:2019-01-10 09:44作者:淮南公管局阅读:字号:【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是摆在各地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期以来,各地都形成了重招标监管轻现场监管的模式,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的监管存在着“盲区”和“缺位”。随着项目建设的推进,强化对项目建设标后履约的监管越发重要。监管部门能否充分发挥监管效力,释放监管威慑力,显示监管影响力,保障项目实施顺利进行是考量政府智慧和执行力的重要方面。

我们淮南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也存在着诸如此类的问题。过多的依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监管让公管局不堪重负;各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涉深水担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政府应对项目监管手段单一,方法不多。如何去管好这些工程项目的实施,谁来真正为这些项目运行保驾护航,是摆在我们面前非常棘手的问题,亟待解决。历经多年的综合监管的实践,淮南市探索出了“一二三四”四部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方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全市标后履约监管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回首探索之旅,做好监管工作不是一件难事。

一、出台一项文件,明确各方职责

为解决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实施顺利进行,破解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管上的难题,抓住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的“软肋”,瞄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盲点”,紧盯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的“支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淮南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件。文件突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明确和强化业主单位职责,强化了业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了业主在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责任;二是不再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作为标后履约监管的唯一主体,规定了公管部门在项目实施阶段承担的决策部署、组织检查、通报处理、信息收集共享等方面的责任;三是对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重点工程、城市执法、财政、审计、公安以及各园区等监管部门做出明确规定,不履职由公管委进行责任追究,做到职责权限泾渭分明,责任横向到边,任务纵向到岸;四是体现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总体原则,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完全吻合,体现了“两场联动”的管理思路。此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填补了全市工程建设在实施阶段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方面的空白,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做好监督工作提供强大的支撑。

二、开展两场联动,强化联合惩戒

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控制是检验一切监管工作的唯一试金石。近年来,我们在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监管中,突出抓好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两场联动。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优势,着重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构建联动机制,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处罚运用的“闭环效应”。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对全市施工现场的督查检查结果进行了必要的处罚,共计对8家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对21家进行了行政处理,对21家企业限制投标,2家企业被不良行为记录。这些有效的监管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用到交易环节,有效的解决了交易环节与施工环节脱节的问题,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乱象提供可借鉴的探索。

三、坚持三项原则,突出责任主体

我们在实施过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中,突出强化三个原则,即建设单位(招标人)是第一监管责任主体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联合执法检查原则。在这三个原则框架下,形成了以建设单位为核心,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部门联合执法为两翼的工程建设标后履约监管的新体制。这种“自己孩子自己管”的模式,有效的克服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多头监管的“越位”与无人监管的“缺位”所带来的毛病,真正把监管的责任压实在建设单位的头上,形成项目监管的合力效应。同时,作为行业监管的部门可以通过自己行业监管的职责有效发挥监管作用,也可以在以综合监管部门的牵头带动下,多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弥补建设单位监管力量不足的缺陷,形成监管体系上的互相补台,相互补充。今年以来,我们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积极与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合作,共计开展了27批次的联合检查,共计对27家施工企业进行了通报,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有效的破解了监管的难题,为打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标后履约市场的乱象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于净化招投标市场的作用也日益显现。

四、用好四种形态,突显监管效果

“强调十次不如处理一次”,最好的监督就是处理,最好的处理就是把各种督查、检查、考核等监督结果落实在相应的处理方式上。也就是说根据施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范围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处理结论。我们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按照性质的不同把处理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和预警约谈等四种处理形式。项目不同,企业不同,实施主体不同,所运用的处理的类型也不同。行政处罚重在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重在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不良行为记录则是偏重对企业偶然失误产生的违规事项的处理,预警约谈则是对企业有不规范行为的预警提示。四种处理形态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既有企业因为违法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有企业在实施阶段有“跑偏”倾向的郑重警示。从实践来看,今年我们总共实施了8个行政处罚,21次行政处理,给2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约谈预警企业12家。这种立体化的处罚模式,在显示公平正义的同时,又对企业诚信履约给予必要的监管警示。四种处理形态有效的保障了监管部门在用足权力的同时,又留足了处理的空间。

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的监管是摆在每个地方政府面前不可推卸职责。各地的做法不一,效果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淮南市在监管工作中的“一二三四”既属于本地监管模式的有效创新,又属于全省探索有效监管途径的组成部分。“路漫漫其修远兮”,工程建设监管永远在路上。工程建设不断发展,项目实施持续推进,监管的脚步就不会停歇。淮南市的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在探索创新的发展道路上虽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不断探索研究工程项目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况,用好“一二三四”凝心聚力、精准发力做好工程建设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