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异地分散评标有无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0-02-19 16:24作者:高琴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首先这里采取措施的应当是招标人,而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运营机构或者监督部门。

其次,什么是严格保密呢?那得先说为何要保密。

保密的是对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保密,防止无关人员知道评审信息后非法干预正常评审活动,从而避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评标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信息,即为严格保密。

■ 哪些是必要的措施?

这个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是没有统一规定的。

在传统纸质模式下,为了监督的便利,有形交易评标场地就应运而生。

目前,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办的交易场所,通常向交易活动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如信息发布等)、场所服务(开评标场地)。

所有评审活动都在有形场所开展,评委进入评标室前手机统一保管,评审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域,评审所用电脑无法访问外部网络。这样就彻底切断了与外界联系的途径,即可认为实现了严格保密。

请注意!这里上交手机、进入有形场所、屏蔽电脑对外联络通道,都只是实现严格保密的措施之一,并非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所以法律说的是“严格保密”,不是“强制集中”,法律并没有禁止专家在家评标的!

行政法规是否规定专家不能在家评标呢?

■ 那么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条例》中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者“应当”,即并没有规定政府必须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也没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要进入政府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没错,政府建立的交易场所可以服务于招投标,不等于招投标必须要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内开展。我家的打印店也可以服务于招投标项目,难道就等于招投标就必须在我家打印店打印标书吗?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进场评标的规定呢?自1996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出现以来,全国各地都纷纷效仿,据说在整治腐败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当年也是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下成立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颁布一系列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文件,很多地区组建了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机构,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名义,将进场交易的项目范围持续扩大,发文要求所有公共资源交易进入有形场所。

这其实是对“平台”的误解,把“平台”=“场所”,把“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场所和电子交易系统交易”。
国家部委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明确的定义,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定义中明明白白是没有把交易场所和电子交易系统纳入里面!

比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

从法理上来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述50号令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如果违反,是否有效呢?想必各位心里都有答案了。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授权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但这里的监督应当是依法监督,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如何监督?《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地很清楚:

1、审批或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2、对部分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认定;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备案;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受理和处理投诉;

7、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

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因为对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谨记,是依法监督!而不能借“监督”的帽子,任意减损交易主体的权利或者增加义务,即不能对评标场地做限制性要求。

如何看待部委规章关于进场评标的要求?

可能有人会说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规定要进场评标的。那我们来看看原文是怎么说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首先,该办法还是规定评标过程应当有效监控、评标环境得保密。其次,国家有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进场交易,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有效监控和保密的要求。国家没有规定的,请自便,即可以不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另外,这里说的交易场所是否一定就是交易中心的场所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指出,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关于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国家发改委曾经发过一个规定,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其中对场所与设施做了一些要求,但没有统一的量化的具体规定。其中还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请注意,这里指的是“主要”,不是唯一。既然有“主要“的运行机构,自然还有“次要”的运行机构。哪些是次要的?应当只有市场主体或者叫社会力量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所谓的“符合标准”,首先得有标准,如广东省发改委2016年就发布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对还没有标准的地方,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就应当得到应用。

例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需要行政审批那14年的时段内,开评标场所是作为资格审定的要件之一。也就是没有开评标场所,是不能取得代理资格的。在当前,招标代理机构的开评标场所依然是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的货物类招标,就是在该类场所进行开评标的。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最高国家领导人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也明确强调过),家庭独立房间只要符合监管和保密要求,自然是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评标场所的组成部分。

如省级政府出台了标准,则按该标准进行适当改造满足要求即可。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标准,无论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类官办的评标场所,还是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集团型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评标场所、家庭这一社会力量的基本单元等建设运营的评标场所,都是可以用的!

综上,还是发改委的通知总结得到位:只要监管到位、符合保密要求,无论是集中评标,还是分散评标,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