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寿县、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属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行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在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实行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制度。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建立、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实名登记、自主选择、择优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机构名录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对名录内的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
(三)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四)负责处理名录内代理机构不良行为;
(五)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查询系统;
(六)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制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工作;
(二)负责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查询系统;
(三)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逐项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三章 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通过实名登记的方式,申请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连续一年在本市没有承接项目或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机构在本市平台开展代理业务权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企业法人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且仍在“黑名单”有效期之内的;
(三)近1年内(自实名登记截止之日起追溯1年)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在淮分支机构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且未解禁或未被取消限制的;
(五)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工程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公司职工(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缴费证明),应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含招标师)或者取得省级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进入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公司职工(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缴费证明),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四)企业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名录日常管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五)遵守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报批;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
(三)组织开标、服务评标、协助定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协助招标采购人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移交;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从业人员需挂牌上岗。
第十六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前需向交易中心项目联系人提供项目组名单。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或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或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进入名录内代理机构赋予信用评价初始分100分,发生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归入信用评价系统。即时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年度检查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按《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视情节严重停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3年。
第二十四条 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评价累计被扣40分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从事代理活动一年。
第二十五条 进入名录后代理机构,如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名录。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对招标(采购)项目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二)与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寿县、凤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原《淮南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淮公管〔2018〕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
附件: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活动、进场行为规范、代理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名录内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动态记录;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等进行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分三个等次:1、分轻微不良行为,2、一般不良行为,3、严重不良行为。依据评价类别不同,分别按照附表1、表2、表3执行。
第六条 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的代理机构,系统自动赋予信用评价初始分100分。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进行加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累计达到规定分值时,暂停该代理机构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预警公告一次。
(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四)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除达40分,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一年;
第八条 代理机构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参照事不两罚的原则,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代理机构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计计算。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收到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扣分表》后直接公示信用记录计分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动态选用管理、监督考核的依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评定一次信用等级,同时公示代理机构一年内代理的无差错项目数量,作为第二年招标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十二条 每次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信用评价加分和信用评价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评价单位信用记录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单位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发出暂停记分的通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实时汇总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定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附表1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 评价单位: )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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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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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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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 |
1.在信用评价时弄虚作假的 |
每发生1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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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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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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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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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泄露应当保密与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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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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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法、不合理、不严谨引起投诉或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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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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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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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招标活动中因不仔细、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引起投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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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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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交易项目中,上传的数据出现严重错误,导致省考指标失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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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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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般不良行为(共13条) |
14.未经备案推迟开标或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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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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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制作的招标文件违反负面清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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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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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开标时间推迟,通知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3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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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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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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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被投诉,经查认定是有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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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需要进行标前论证的项目,未进行标前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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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不按要求使用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其他文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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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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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招标文件修改后仍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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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交易项目中,上传的数据错误,无法弥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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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轻微不良行为(共7条) |
27.进场交易的项目,招标文件未经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复审签字并盖章的 |
每发生1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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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条件、工程付款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填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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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组织评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与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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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遗漏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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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无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招投标书面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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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交易活动中,上传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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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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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备注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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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共5条) |
1.企业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业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以发放证书(或文件)时间为准 |
分别加6、4、2分,若同时具备,以最高为准,不重复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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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录内备案的人员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以发放证书(或文件)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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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提出良好建议被采纳且有助于投诉案件客观、公正、有效处理的 |
为每个项目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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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处理的 |
每次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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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参与、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安排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得到认可的 |
根据工作实绩,每次分别加1、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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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
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名称: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备注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
1.1 |
严重不良行为(共3条) |
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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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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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过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备案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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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般不良行为(共6条) |
4.代理机构向市公管局报备的项目组成员,一年内变动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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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 |
每发生一次,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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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统计数据未按时上报或上报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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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市公管局或市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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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资料无故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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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理机构不服从市公管局或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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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轻微不良行为(共12条) |
10.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每发生一次,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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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入开、评标区域未按规定挂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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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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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招标)代表人代表授权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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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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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澄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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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按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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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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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环境脏、乱、差的,或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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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局和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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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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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的 |
每发生一次,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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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备注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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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共3条) |
1.对市公管局、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能及时完成,并得到表扬的 |
每次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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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按要求进行扣分的,并得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确认的 |
每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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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年度项目办结率(以项目资料移交归档为准)排名前十名的 (1-3名加5分、4-7名加3分、8-10名加2分) |
分别加5分、3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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