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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14 09:45作者:淮南公管局阅读:字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工程变更、资金支付条件、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项目决策应当科学、民主、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 决策与计划

第四条 政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包括3年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列入3年项目储备计划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简单、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较小项目,如无特殊需要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3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内项目原则从政府投资3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在每年8月份前将拟纳入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第六条 列入政府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列为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以及经同级政府认可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级政府项目年度计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开工时间、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政府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项目及有关内容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 政府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征地供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并根据情况征求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

(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负责政府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项目的施工及合同的履行,负责项目监理的招标工作,申办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建设过程有关管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批复,负责安排、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审计监督。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投资建设环境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政府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区分不同项目,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属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属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属水利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属交通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发区(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政府项目的资金,有预算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拨付管理;由其他资金安排的,分类别按下列情形申报,有关投资主体审核拨付,并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立项单位拟订用款计划并申报;

(二)招标代理、监理、设备采购等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申报;

(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实施征收的单位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申报;

(四)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申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并申报。项目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总价款的80%;

(五)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投资主体共同拟订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对政府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审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复审或检查;复审或检查结论,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

(一)勘察、设计成果与项目地质、水文、地形等条件不相符的;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

(三)因政策、规划调整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四)项目规划、设计有重大缺陷的;

(五)其他法定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政府项目的变更实行“谁主张,谁申请”的原则。

政府项目的重大变更实行会审制,分别情形按照下列规定会审:

(一)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审;

(五)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会审。

会审应当自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由参与会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会审实行缺席默认制。


第十六条 政府项目的变更,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单项变更价款在20万以下(含20万)的,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二)单项变更价款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会审;

(三)单项变更价款超过50万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会审。会审通过后,变更价款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相关分管负责人通过会议研究决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非因法定事由,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变更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或者超过合同价款10%的,启动责任追究制;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会审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政府项目变更,不得拆分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项目概算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在实施期间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先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依法依规变更项目、调整项目概算的,方可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不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调整概算的,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给多个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反公平竞争规则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政府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制度,在项目决策、设计、招标、施工、竣工各个阶段实行造价控制。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编制或者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公益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须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属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经审核通过予以备案的,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控制价。

本市政府项目招标,在发布的招标公告等文件中应载明: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有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单位,或者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形,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清单计价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政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移交手续,接受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资金的;

(四)依法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或者规避招标的;

(五)违反规定变更项目内容的;

(六)违反规定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并作为结算依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图、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投资增加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政府项目建设的单位实行信用查询核实制度,经核实已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属失信被执行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骗取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项目决策、实施、监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作为或者越权行政,以职权谋取私利,应予监管而不监管、疏于监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对政府项目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施行之日起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