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公证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2 15:07作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探索创新交易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淮南市公证办法》及《淮南市公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深化改革”主题年活动的通知》(淮公管综[2019]11号)要求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公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后),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一)出台文件,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式指示精神的需要  

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2019年4月份,由市人大牵头、市司法局、市公管局、市证诚公证处共同调研的基础上, 我局将“引进公证机构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见证”作为转变监管理念,探索创新交易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列入2019年淮南市公管局“深化改革”主题年活动,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二)出台文件,是进一步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公开透明的需要

公证是中立的国家证明机构,法定的监督、证明功能高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监督证明效力。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对事前审查投标资格条件、事中开标评标定标全程现场监督作了具体规定,保障招投标全过程公正透明,以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淮南市公证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要求“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应当办理公证。引入公证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实施公证监督,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法律监督、法定证明、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每个环节和整个交易活动在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出台文件,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潜在风险的需要。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各方当事人对交易活动的整个过程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质疑、投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也屡禁不止,社会关注度较高。公证介入公共资源交易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依据法律授予的监督权、加强合法性把控,证实该项活动真实、有效性,从而减少矛盾和纠纷,预防和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件的起草过程

在充分学习南京等地先进经验做法及取得效果的基础上,201 9 年9月,按照市人大、市司法局要求,起草了《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公证的通知》,并多次和市司法局以专题讨论、座谈等形式谈论,在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发集团等31家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各招标采购人、投标单位、代理机构、评委专家等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在收集征集的建议或意见后,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作出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之后形成了较为成熟、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了工作原则、实施时间、公证监督范围、公证监督职责、公证监督方式、公证监督费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的工作原则,探索新型交易市场监管模式。

二是明确实施时间。公证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开展现场公证监督试行三个月,三个月后开始正式实施。

三是明确公证监督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等招标采购交易的标准限额活动进行监督公证。

四是明确公证监督职责。根据招投标采购项目、产权交易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的不同实施不同的公证监督职责。

五是明确开展监督方式。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业务受理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现场监督公证,市公证机构驻场办公,根据项目特点,逐项制定公证计划书、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保证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六是明确公证监督费用。在试行期间,市正诚公证处免费开展现场监督公证。试行结束后,公证费按收费文件规定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收取。

七是明确保障措施。相关单位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公证监督公证人员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和引入公证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见证的宣传引导。

提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司法局与市公管局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