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18:30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府采购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就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全市范围内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供货周期长短、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200万元以上项目综合考虑可不收取或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投标人)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应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明确供应商(投标人)投标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四、供应商(投标人)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约定,对供应商(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有效期内撤销文件、无故放弃中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不交履约金、不签订合同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采购人按照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五、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加大对供应商失信行的惩戒力度,对未履行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约定的供应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寿县、凤台县参照执行。

 

 

淮南市公管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010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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