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交易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公管局)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提出建议、意见、诉求的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诉应当按照投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
第三条 局督查科负责进入市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属于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转办至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要求其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办公地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信访举报人提出明确诉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说明与举报事项的利害关系情况。
第五条 市公管局督查科收到信访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自收到信访举报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受理情况。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六条 信访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公管局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投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三)信访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或提供的线索及证明材料不清晰的;信访举报人提出明确诉求而未载明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或以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不配合调查核实的;非法获取证据材料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信访举报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信访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或信访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和线索、证据的;
(五)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不同信访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已受理的,并案处理。
第七条 局督查科根据信访举报事项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对信访举报事项确实复杂或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质证。项目单位、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信访举报人、被信访举报人等各方主体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后,信访举报人要求撤回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市公管局视以下情形,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明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二)撤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信访举报事项处理终止。信访举报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信访举报。
第九条 信访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审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信访举报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
第十条 局督查科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与事实不符,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的,不予支持;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局督查科在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充分听取局法规科、有关专家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并应当对相关意见建议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处理意见作出后,报局领导审核把关。对信访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的形式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督查科按照规定做好信访举报事项档案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按照《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合法来源渠道证据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非法获取证据材料的;
(二)信访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向不同部门投诉、信访举报,均查无实据后仍恶意信访举报的;
(三)信访举报人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拒绝配合调查的;
(四)信访举报人通过网络、媒体等发布不实举报信息,恶意抹黑他人的。
第十六条 负责受理、调查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妥善处置信访举报事项。凡因在信访举报事项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寿县、凤台县及各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信访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实施意见》(淮公管综〔201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