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有效维护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淮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负面清单》
附件1
淮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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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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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求投标人报名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
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实名登记、进行网上报名。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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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 组织和自然人;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 内设立分支机构。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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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
1.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规模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2.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成立年限和财务指标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第三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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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设置的资格条件、门槛业绩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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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限定某行政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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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条件 |
1.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证书、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3.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标准(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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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1.除进口货物以外,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或其他证明,要求加盖厂家公章; 2.供应商为非产品制造商、代理商的,需提供制造商或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供货协议书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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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要求供应商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或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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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体投标设置不合规 |
1.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而拒绝联合体投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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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购文件未明确,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
1.未禁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未禁止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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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 |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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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扩大或缩小“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 |
1.将供应商受到警告、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非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措施视为“重大违法记录”,拒绝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未将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作为“重大违法记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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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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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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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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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规采购进口产品 |
1.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进口产品的有关要求,或排斥国产产品参加; 2.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备案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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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需求不完善不明确,导致供应商难以响应的 |
1.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或物理特性等要求; 3.未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4.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或效率等要求; 5.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6.设置不合理的交付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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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 “★”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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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求提供样品的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 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 供样品;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 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 以及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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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求提供赠品 |
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的其他商品、服务、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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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载明核心产品 |
1.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 2. 采购非单一产品项目其核心产品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采购的单一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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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
1.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 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或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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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1.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2.设置“知名”、 “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 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要求; 3.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 4.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售后服务承诺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5.技术参数要求设置特定值,将非特殊定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特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表述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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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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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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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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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作为评审因素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成立)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作为评分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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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
1.以获得某省、市或者某部门颁发的奖项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颁发的奖项,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 2.以在某地、某部门或者某行业承接过类似业绩作为评分标准。 |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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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作为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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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以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分标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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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 服务需求无关 |
1.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服务等作为评分条件;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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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1.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职业证书作为评分标准; 2.对同一案例(业绩)进行重复加分; 3.将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指定特定级别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或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进口配件加分; 5.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函和代理商做的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评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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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
1.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优”“良”“中”“好”“较好”“一般”及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成熟性”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2.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 “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3.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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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依法设定评标办法 |
1.招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未采用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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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
1.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 3.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次低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 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 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 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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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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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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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政策; 4.未明确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物业服务; 5.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关于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财政部 国家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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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依法选用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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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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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 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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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法定期限。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 2.谈判、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3个工作日; 3.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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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审活动 |
1.未按规定擅自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3.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4.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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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规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
1. 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3. 不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4. 不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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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
1.强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2.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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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未依法依规公开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01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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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在法定期限内确定中标成交人、公示结果、合同公示 |
1. 采购人未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3.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4.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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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
1.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 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3.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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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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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超过 3年 |
在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活动中要求合同期限超过3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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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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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按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未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条件。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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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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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2.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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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执行。 |
附件2
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负面清单
一、前期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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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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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超出原核准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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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
施工类项目涉及结构安全,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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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资金未落实 |
资金未落实而进行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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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 |
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进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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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选择招标方式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未经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
6 |
规避招标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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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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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依法对暂估价部分进行招标 |
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进行招标; 2、暂估价部分招标时未经原发包人予以认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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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进未进平台交易 |
按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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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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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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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规定使用示范文本、选择评标办法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淮南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编制招标文件或者不按要求选择对应评标办法的。 |
淮南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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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
1.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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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标人要求外地企业必须和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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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文件表述不完整 |
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标准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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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
招标文件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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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提出相应要求 |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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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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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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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
1.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设定投标人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3.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7.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8.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9.将行业协会、商会办法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作为资格条件; 10.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48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及<2019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2019〕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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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规设置技术规格、技术标准 |
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对于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3.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检测报告等作为资格要求、否决投标条件; 4.通过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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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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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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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澄清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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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
1.在施工、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2.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3.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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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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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评标因素量化不清晰 |
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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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招标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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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终止招标后未按规定办理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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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招标失败未分析原因要求重新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后,招标人未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要求重新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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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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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超标准留取质量保证金 |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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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缺陷责任期设置不合理 |
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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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规指定分包人 |
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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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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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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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 |
1. 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3.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4.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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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违法组建评标委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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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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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投标有效期延长期间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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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定标前违法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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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依法定标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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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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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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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满意,故意拖延时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意向中的中标人没有入围,故意拖延时间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3.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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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标结果公示不符合要求 |
未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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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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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违法签订合同 |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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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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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未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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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按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 |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一并给付。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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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违规使用未中标人技术方案 |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未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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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合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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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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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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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 |
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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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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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依法依规处理投标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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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收投标人在异议期间的异议函,未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在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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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不予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 |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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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严格遵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