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7 10:34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局属各科室、交易中心:

现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717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障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淮府法领办20224号)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公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参与主体、中介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及有关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局督查科负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市、县公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公管局转交各县公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事先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送达及结案归档。

第十条  对投诉处理、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预警分析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

第十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十  局督查科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信息系统、文件、档案、账簿和其它书面材料;

外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四)邀请有关评标评审专家、法律顾问对相关文书、证明等内容进行评议或者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

(五)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请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协查工作

(六)组织质证。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的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质证按以下规定进行:

1.参加人员: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有关当事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及专业人士,有关当事人的人数不超过3人。必要时,可以邀请1名专业律师参与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指导。

2.质证程序:有关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材料,核实身份;当事人一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依次再由另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其他各方当事人可就证据及证明内容进行质疑、反驳辩论办案人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也可允许各方当事人相互询问。质证完成后,应现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十四  案件调查终结,局督查科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

()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工作需要,局督查科牵头就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局督查科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内的案件应当送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局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要求局督查科在指定时间提交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履行后续程序

第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局法规科接到审核材料后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办案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第十  法制审核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也可请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二十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等期间。并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局督查科法规科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处理

二十一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二十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十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听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局督查科根据听证情况提出采纳、部分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调查终结报告、通过法制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十六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二十七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十八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局督查科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二十九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可以采取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并予以电子送达凭证记录。

三十一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二  当事人不服市公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结案后,局督查科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三十四  参与案件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廉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案件的有关人员应当掌握或获悉的有关案件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违反规定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与局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投诉办理中涉及的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按本规定执行。

三十八  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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