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2-12-19 14:12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第十条:对考试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专家证书,加盖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专用章,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在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择优选聘资深专家,并颁发资深专家证书。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审核初审阶段责任: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399号)等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开展入库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申请人予以通过,推送至省发改委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予以退回修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初审不予通过,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4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投诉属实且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收到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认定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报相关领导审批。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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