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管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市公管局收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局综合科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交办单位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2)局综合科将登记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确定承办科室和协办科室。(3)承办科室拟出答复件后,送局分管领导审签,报局主要领导签发。(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送至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和局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出面协商。
2、主办和协办。由本部门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部门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3、办理时限。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平时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问题复杂、难度较大的、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同时函告人大办、政协办,力争年内办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根据类别给建议和提案作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
3、复文的寄送。复文和征询意见表寄送第一建议、提案人1份;集体建议、提案寄送3份;有协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协办单位1份。
四、办理要求
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