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市场主体: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1227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运行和服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含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包括引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是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督监测分析,保障交易过程可溯可查,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系统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交易平台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建设,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并在取得相关审批后,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并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七条 交易系统、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数据交互规范,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应当纳入交易平台。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交易平台。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交易的需求,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相关交易数据须通过服务系统交换至电子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并可同步推送至省监管平台。

第十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和政务云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项目线上制作招标文件、场地预约渠道和不见面网上交易等功能,服务系统统一分配场所资源并公示相应交易信息,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管系统实时在线监管。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运维服务商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病毒查杀工作,平均频率应不低于每周一次,重大安全漏洞发布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补;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运行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护平台平稳运行。为了防止网络安全扫描以及病毒查杀对网络性能造成影响,应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扫描时间做出规定,应安排在非业务繁忙时段;当发现主机设备上存在病毒、异常开放的服务或者开放的服务存在安全漏洞时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凡具体负责或使用交易系统的各方市场主体,均为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合理合法使用,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凡具体负责或使用服务系统的各科室,均为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科室,应当合理合法使用,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 凡具体负责或使用监管系统的各科室,均为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科室,应当合理合法使用,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存储

第十六条 交易系统应当将项目登记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同步推送至服务系统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服务系统应与省级公共资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十九条 服务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应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易中心协同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评审,中标(成交)公示,投诉,合同公开、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实时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他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有权查阅全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