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标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公管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住建局    

2022129日                  

 

淮南市招标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信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人)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应用。

本办法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人或管理主体。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各类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招标采购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行政区域招标采购人信用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1.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进入的;

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且经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改正的;

3.未按规定使用示范文本、选择评标评审办法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限制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或供应商中标,采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行为的;

5.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或评标评审中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

6.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保险)的,未按规定进行价款结算、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

9.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或者以其他不合理要求改变评审结果的;

10.未按照规定公开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11.未按规定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异议)进行答复,不配合监管部门处理信访举报和投诉的;

12.招标采购人未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的;

13.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

14.违反规定泄露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秘密和资料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记录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由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认定。

第七条 招标采购人失信情形的来源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质疑、举报和投诉,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第八条 市公管局应在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认定后予以记录。

 

第四章  信用记录运用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有失信行为的,由市公管局在局门户网站、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一条 对招标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实施追究违纪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异议的,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招标采购人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且修复前该招标采购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加大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采购人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并将其列入监督重点检查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