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全市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建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布实施。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其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促进代理机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在淮南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以及在淮南市从事产权交易或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
第三条 进入淮南市辖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中介服务的单位(以下称:“代理机构”)进行名录登记、从业管理及信用评价适用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实行安徽省统一市场主体库登记,市公管局业务科负责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四)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还应当在住房建设部门指定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办理信息登记。
第六条 淮南市公管局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动态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信用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注销的,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及时更新。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八条 发布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集单位填写《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应异议受理部门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生基本信息(招标代理业绩除外)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
招标代理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市公管局分管领导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市公管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市公管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
第十一条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违规撤销或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部门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公管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