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4-03-25 16:17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六个必须坚持”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聚焦“四个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定不移推进交易“电子化+市场化”、服务“标准化+多样化”、监管“智能化+协同化”、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突出建立机制长效解决难题,突出运用市场增强内生动力,突出清单闭环推进任务落地,锻长补短、提质增效、创新引领,持续提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与监管工作水平,为现代化美好淮南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深化应进必进,持续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1.根据修订印发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要求,按照应进必进、稳中求进、循序渐进的原则,动态调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明确公共资源类别、范围、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等,有序推进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清单、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开)工备案项目清单等“三清单”共享核查比对机制。从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单位、招标时间、发包方式、中标企业、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等环节关联关系入手,紧盯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常态化开展核查比对工作,严查规避招标、应招未招、应进未进、先建后招等违法违规情形,涉及公职人员等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委。

二、深化转型升级,持续巩固全程电子化交易支撑

3.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化转型工作。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交易文件制作等第三方工具软件专业化服务。

4.强化交易数据治理,进一步提升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全面性、及时性。积极参与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运用技能竞赛,加强对依法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开发利用,提升数据资源价值。

5.做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期建设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数据治理、优化服务供给、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电子系统建设相关工作。健全交易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综合运用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方式推进交易平台系统升级改造,持续强化平台系统开发和外包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

三、深化提质增效,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6.持续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扎实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健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指导招标人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加大招标文件抽查力度,鼓励全量自查,涉及公职人员等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委。升级改造电子系统,实现招标文件“在线检”。

7.定期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动态调整评标办法。每年动态调整“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指标或规则,探索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时,变更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或调整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抓好农业领域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则落实。

8.深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制定见证事项清单和标准,建立见证与监管联动机制,深化见证数据运用,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助力行业监督管理、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撑。建立健全“提前对接服务”机制,平台服务由标准化向多样化、精细化提升。健全“信用+承诺”减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机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免申即享”。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积极开展“中标贷”等惠企活动。

9.拓展和完善常态化与各类经营主体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与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涉民企歧视治理。完善招标投标竞争机制,通过预留份额、联合体投标、依法分包、完善评标办法等方式,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10.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和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促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深化锻长补短,持续提升监管协同水平

11.开展招投标领域整治专项行动。聚焦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等关键主体,整治规避招标、违规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诚信履约以及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不当履职等突出问题。

12.全面配合纪委监委部署开展的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提升招投标领域“纪检监察+行政执法+行业专家”专项监督工作成效。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案件立案标准和移送标准、范围、程序,强化行刑衔接工作和府检、府院联动,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效能叠加。

13.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压实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监管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健全“标后监督检查专班”工作机制,压实建设单位合同履约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季度抽查+专项通报”机制,对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随意允许或默认中标人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关键成员等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情况,及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涉及公职人员等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委。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14.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谁委托、谁评价”“谁监管、谁评价”机制,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

15.加强《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宣贯工作。创新运用信息化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专家抽取精准性。积极推进“打分监测+电子横向暗标评审”做法,升级“双盲”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制定评标情况公开格式范本,全面推行评标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评标专家等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委。推进专家培训、考试线上组织实施,推动专家管理服务更便利更高效。落实《长三角区域评标评审专家共享应用导则(试行)》。

16.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修复程序,依托“信用安徽”等平台,比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做法,探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运用。探索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确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相关专项治理工作等有机结合,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五、深化组织保障,持续推动任务举措落地见效

17.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细化分解,逐项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工作举措、完成时限,提供必要的预算资金保障,强化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夯实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县级监管力量。落实“目录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立改废释并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健全市县区会商机制,分行业、分专题、分区域交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8.坚持“忠专实”“勤正廉”,聚焦“六破六立”,落实“思想大解放、环境大优化、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任务大落实”要求,深化运用“四下基层”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课题研究”“大讲堂”“大比武”及走访学习、经验交流,加强对各级各有关行业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持续提升“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19.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举办警示教育会等,牢牢守住廉洁交易的生命线。

20.及时总结推广本地区本行业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向上申报创新成果。完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评议和目标考核的评价指标、方式,层层传导工作压力,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2024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2024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一、深化应进必进,持续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1

修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明确公共资源类别、范围、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

2024年3月底前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2

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024年4月底前

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市公管局

3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清单、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开)工备案项目清单等“三清单”共享核查比对机制。

2024年4月底前

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转型升级,持续巩固全程电子化交易支撑

4

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字化转型工作。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

 

5

做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期建设相关工作。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

 

6

推进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电子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市自规局

 

7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健全交易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强化平台系统开发和外包服务商的监督管理。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三、深化提质增效,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8

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9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10

加大招标文件抽查力度,鼓励全量自查。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11

升级改造电子系统,实现招标文件“在线检”。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

市财政局、市数据局

12

定期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动态调整评标办法。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13

每年动态调整“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指标或规则,探索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时,变更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或调整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14

制定见证事项清单和标准,建立见证与监管联动机制,深化见证数据运用。

2024年10月底前

市公管局

 

15

健全“信用+承诺”减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机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免申即享”。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积极开展“中标贷”等惠企活动。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

 

16

建立完善与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

2024年3月底前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17

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涉民企歧视治理。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18

完善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19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

持续推进

市经信局、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四、深化锻长补短,持续提升监管协同水平

20

开展招投标领域整治专项行动

2024年5月底前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21

全面配合省纪委监委部署开展的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22

强化行刑衔接和府检、府院联动,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效能叠加。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市公安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23

制定监管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024年9月底前

市公管局

 

24

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季度抽查+专项通报”机制。

2024年3月底前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25

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024年9月底前

市公管局

 

26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27

建立健全“谁委托、谁评价”“谁监管、谁评价”机制,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28

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

2024年6月底前

市公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29

积极推进“打分监测+电子横向暗标评审+‘双盲’远程异地评标”做法。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30

比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做法,探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运用。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市发改委

 

31

探索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确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五、深化组织保障,持续推动任务举措落地见效

32

进一步加强县级监管力量。

2024年12月底前

寿县、凤台县政府

 

33

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立改废释并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

持续推进

市公管局

 

34

健全市县区会商机制,分行业、分专题、分区域交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每半年

市公管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5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举办警示教育会等。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36

及时总结推广本地区本行业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向上申报创新成果。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37

完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评议和目标考核的评价指标、方式。

2024年12月底前

市公管局、财政局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备注:工作要点中的其他任务,市公管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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