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6 16:56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凡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和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突出公开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及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信息、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信息、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7.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领域。主要公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使用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的单台200万及以上医用设备(含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中标结果,市级采购的其他医用设备交易信息,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安徽省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见附件)要求,切实履行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同时,相关部门要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分别公开。(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公开渠道,优化信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要加快构建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为枢纽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凡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用奖惩和行政监管等信息在指定媒介发布后,都应当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汇总发布,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站式公开、一窗口查询,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还应同时交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公开时效,依法及时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办公室(厅)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技术支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快推进省有关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指导各地加快完善市县一体化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电子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四)做好考核评估。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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