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金融广场项目二期(配套公建滨水景观)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3 08:19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淮南金融广场项目二期(配套公建滨水景观)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不服淮南国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淮南金融广场项目二期(配套公建滨水景观)项目的异议答复,于2021年6月15日向淮南市公管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淮南市公管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淮南金融广场项目二期(配套公建滨水景观)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评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投诉人请求对该司投标文件是否异常低价及评标结果再次审核复议。
    招标人淮南国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异议时,作出的答复称:根据专家意见,维持该公司被否决的结论。
    经查:1、2021年7月12日组织召开质证会,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当面质证,各方当事人都陈述自己的意见,评标专家认可投诉人提供了证明其低于成本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2、2021年7月23日,市公管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再次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不属于异常低价,属于最低价报价,并推荐投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淮南市公管局核查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投诉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了“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85%的澄清说明”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我局对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果表示认可。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属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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