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市第十五中学(淮南实验中学大通校区)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3 09:20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淮南市第十五中学(淮南实验中学大通校区)
                  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九华国际20层
被投诉人1:淮南市大通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大通区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2:安徽诚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北侧上品印象邦德街A3栋2009室
被投诉人3: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不服作出的淮南市第十五中学(淮南实验中学大通校区)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项目的异议答复,于2021年7月29日向淮南市公管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淮南市公管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评审不通过。
    投诉人请求及主张:恢复投诉人的评标资格,重新打分评标或重新开标。
    招标人淮南市大通区教育体育局异议时,作出的答复称: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8-“④未被淮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有效期内(提供承诺书)”,已明确注明提供承诺书,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查看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且通过评标系统质询功能,确认投诉人未提供承诺书后,依据招标文件上述信誉要求一致认定该公司初步评审未通过。    
    针对投诉事项,淮南市公管局经核查:投诉人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时,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未被淮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书,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作出该公司初步评标不通过的认定是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3.8-④条款规定的。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