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市精神病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9 16:10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淮南市精神病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合肥阡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728号云之谷财创中心B座906
被投诉人1:淮南市精神病医院
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  
被投诉人2: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层(1603、1607)
    投诉人不服采购人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作出的关于淮南市精神病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枞阳县财政局于2022年2月23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2.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鹏徽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99.95元,罚款人民币22077.69元的行政处罚,鹏徽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投诉请求取消鹏徽公司中标资格。
    采购人处理质疑时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其该项目采购文件未对围标、串标行为作为投标限制,鹏徽公司资格要求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枞阳县财政局对鹏徽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99.95元,罚款人民币22077.69元的行政处罚,但枞阳县财政局明确说明“没有作出限制鹏徽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2022年1月5日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认为,枞阳县财政局对鹏徽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99.95元,罚款人民币22077.69元的行政处罚不应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鹏徽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经研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