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山南新校区学生宿舍家具、教师及行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09 17:43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山南新校区

学生宿舍家具、教师及行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乐高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大市场D区47栋楼0132室

被投诉人: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1号

投诉人不服采购人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作出的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山南新校区学生宿舍家具、教师及行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设置五星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家具定制服务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证书、低VOCs认证证书、产品阻燃等级B1级认证证书、AAA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与本次招标关联不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处理质疑时称,投诉事项所述证书为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非特定机构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与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相对应,是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是投标产品的质量保障,且全国拥有上述证书的制造商众多,分值设定没有不当。

经查,本项目在评审办法里设置的“五星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家具定制服务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证书、低VOCs认证证书、产品阻燃等级B1级认证证书 、AAA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证书”,不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未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标准支撑,属于企业自愿申请的商业性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删除上述评审因素,依法定程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