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联合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302工程造价实训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淮南市天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北街经济适用房16-17号
被投诉人1:淮南联合大学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
被投诉人2:合肥奥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合肥职业技术学院B座2F
投诉人不服淮南联合大学作出的关于对淮南联合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302工程造价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投标的电脑,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3C认证)已注销,若中标单位投标的电脑是其他公司产品,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涉嫌虚假应标。2、中标单位投标的电脑相关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3、中标单位投标的电脑,没入围国家节能环保认证,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可能通过验收,请提供样机检查。
被投诉人处理质疑时称,投诉人质疑提供的证明参数是非投标人所拟投型号的官方参数,经查阅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关于提供样机的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未有此要求,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淮南联合大学和合肥奥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轩公司”)分别就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奥轩公司还提供了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3C认证)的证明材料。
经查,1.依据奥轩公司提供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3C认证)的证明材料,显示该公司拟投电脑生产企业名称为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2.奥轩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其公司拟投电脑生产企业为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且该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3.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5.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6.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7.奥轩公司投标的电脑为定制机型,投诉人提供的依据非中标单位所拟投机型。8.提供国家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为标后验收要求,且采购文件未约定中标单位须提供样机。
我局认为,奥轩公司所拟投电脑生产企业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所拟投电脑不能被认定为中小企业制造,奥轩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
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不成立。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