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4 16:03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众兴路通淝小区12栋1单元301室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地址:无

投诉人不服淮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的异议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合公司”)投标文件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标)4.1.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要求,“庆合公司”称其在另一项目中使用同一材料通过了评标委员会评审,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请求对其投标文件对应“详细评审表(技术标)4.1.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相关材料进行复议。

招标人处理异议时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满足“详细评审表(技术标)4.1.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要求。

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标)4.1.3中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为“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我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复议,经复议认定:1.投诉人仅在投标文件内将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的相关评审标准原话进行复述,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体实质性的承诺。2.投诉人提出的另一个项目相关评审被认可的情况与本项目并无直接关联。3、经评审复议,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认可。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投诉缺乏事实根据,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