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4 16:05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创业家苑小区2#综合楼806室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地址:无

投诉人不服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的异议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函。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安徽相智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相关内容,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请求判定其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选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处理异议时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满足“详细评审表(技术标)4.1.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要求,无“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技术标)4.1.3中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为“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我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进行复议,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复议认定:1.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内表述为“将按照争创‘市安全生产文明示范工地’的方针管理组织施工”。2、争创不是承诺,可以达到也可以达不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的要求。3、经评审复议,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认可。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投诉缺乏事实根据,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