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1-14 16:06作者:赵玉洪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荥阳市腊梅路中段

被投诉人1: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振兴路1号

被投诉人2: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君子大道现代汉城金湾广场C区2号楼12号商铺

被投诉人3:安徽珂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正阳关路与芍陂西路交叉口碧桂园·玖著5号楼102室

投诉人不服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的异议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珂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异常低价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人处理异议时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朝阳东路-中兴路)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争议解决方案“如因招标文件语言表达不明确导致存在理解偏差,则按照对投标要求较低的标准统一判定”的原则,形成统一意见,认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与道路相关即可。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内容,招标人在开标前给予潜在投标人明确回复,公路工程不予认可,类似业绩的性质应属于市政工程。

招标人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该项目类似业绩性质的情况说明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招标文件表述,“类似工程项目”应包含市政道路业绩、公路工程业绩及其他与新建道路有关的业绩。

综上,我局认为,招标人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开标前给予潜在投标人明确回复,类似业绩的性质应属于市政工程,公路工程不予认可,而在评审时又认可了公路工程业绩,招标人前后解释不一致之行为,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投诉情况属实。招标人开标前后对类似业绩性质认定标准不一致之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责令招标人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新进行招标。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