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南联合大学2023年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站区工业园纬十路与萧城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1:淮南联合大学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
被投诉人2:淮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和悦街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中城建大厦三楼318室
投诉人不满意淮南联合大学作出的淮南联合大学2023年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安装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递交投诉函。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标专家以我公司在分项报价中未见承诺函为由,将我公司投标作无效标处理,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1.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前注6中明确:招标参数中如有中标后需要核验货物,投标人应自备检验时所需要的卡尺,卷尺等工具,依据采购参数进行检验,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在分项报价表中以承诺的形式作出承诺(详见分项报价表),如无做无效处理。(相关表述如果存在与本条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均以此条为准)。
2.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复议认定: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前注6明确:招标参数中如有中标后需要核验货物,投标人应自备检验时所需要的卡尺,卷尺等工具,依据采购参数进行检验,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在分项报价表中以承诺的形式作出承诺(详见分项报价表),如无做无效处理。(相关表述如果存在与本条不一致或不明确之处,均以此条为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没有响应上述内容的四家投标单位均进行了询标。评标委员会认真阅读投标文件,一致认为合肥星火工贸有限公司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没有作出承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给予不通过的决定。我局认可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复议结果。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