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综合医院PPP项目(一期)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1 15:49作者:黄玉嵘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投诉人:江苏半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鹏鹞环保科技创新园14楼

被投诉人: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投诉人江苏半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满淮南达实智慧医疗有限公司、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综合医院PPP项目(一期)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递交投诉函。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某一产品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不能认定我公司投标文件作废。

投诉事项2:中标公示单位分项报价表中第13.1.2项、13.3.1项和13.4.1项均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的超声波液位计,却有三个不同报价,属于投标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也应作废。

经查: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9页采购需求前注4要求,招标文件中标有“★”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不允许偏离并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材料为准,招标文件46页附属设备与仪器仪表中微孔曝气器为标“★”项,第四章第二节评标办法符合性审查标准4.2.2要求(3)约定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经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定:①江苏半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微孔爆气器产品数量为260套,与招标文件要求480套不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符合性评审未通过。招标文件中可以确认超声波液位计使用在不同的场景位置,且只有参数要求。中标公示单位分项报价表中三项超声波液位计属于同一品牌,但不能确认为同一规格,三项超声波液位计使用在不同的场景位置,用途不同,导致单价不同,不属于投标报价不合理情况。我局认可了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

综上,依据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