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八公山风景区水系生态改造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1 10:56作者:黄玉嵘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投诉人:安徽善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东方蓝海舜耕华府6号楼3单元805室

被投诉人: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经济开发区金江路011号

投诉人不满淮南市八公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关于“八公山风景区水系生态改造工程”项目的异议回复,向我局递交投诉函。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却又要求提供淮南信用分,外地企业普遍不满足本项目信用分的要求,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投诉事项2:本项目1000万元的市政公用业绩要求,进一步排斥了本地一些无此类相关业绩的淮南企业,这些企业原本可以与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约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关于申报淮南建筑企业征信评价系统信息的通知》(淮建管联〔2021〕53)要求,省内外企业均可进行申报。该项目资格项要求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级)资质,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符条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该项目控制价为18413998.97元,设置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作为评分项,并未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业绩要求。

综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二十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