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淮 南 市 财 政 局
2025年9月29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水平和质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对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电子竞价等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专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并对综合评价信息的记录、公开及使用进行管理。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报送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予以公开。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拟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代理服务业务,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名录登记,并对名录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代理机构办理名录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材料);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适用于拍卖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材料)。登记信息详见附件1、2、3。
第八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信息,已登记的予以取消登记:
(一)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代理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代理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代理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机构进行登记时应主动签订并履行代理服务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人员专职从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5),对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真实完整的,为其开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一年内未有进场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重新登记核实。
代理机构已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承揽业务时,向招标采购人提交承诺,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与项目单位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招标资料保存、移交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具体事项,以及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理机构应当按合同(协议)约定依法开展代理业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开展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文件中列明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不得故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交易文件约定收费事项应当与代理合同一致),不得向中标(成交)人转嫁无法定依据的费用。收取代理服务费时应当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不得将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以个人名义代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落实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名录登记中确定不少于2名的从业人员组建项目组,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开标现场,组织评标活动,负责所代理项目交易文件编制、处理质疑(异议)、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处理投诉等事项;能够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正确填写数据字段信息,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替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并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招标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制度,妥善保管交易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交易文件、视频音频及交易数据等资料。如代理机构因故注销或停止开展业务,应将相关代理资料妥善移交至招标人处。
第四章 综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主动接受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内容由基本信息、日常考核、服务质量及业绩、良好行为四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依照《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见附件6)。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信息采取代理机构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实行评分制,综合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与分值排序占比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实行周期评价、动态管理,评价周期内无业务或未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绩等信息情况的代理机构不参与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10分、日常考核70分、服务质量及业绩10分、良好行为10分。综合评价得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值排序占比进入前30%的(含)为A级,在30%-60%(含)为B级,在60%-90%(含)为C级,分值排序在90%之后的代理机构为D级,若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取消名录登记,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调查处理:
(一)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二)诱导、协助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规避进场交易、虚假招标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行业监管部门和交易平台运行机构、服务机构人员相互串通的;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行业监管部门、服务机构人员提出的违法要求,不坚决抵制、不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的,如违规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评标办法,为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帮助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越权代替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在评标委员会间传递评分信息、回避监控设备与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超越招标文件规定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或者倾向性提示、利用熟悉评标系统的便利违规操作、传送暗语或者手势等干涉评标活动;
(六)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交易文件、澄清答疑、中标通知书等交易信息的;
(七)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为其提供投标策略;
(八)拒收投标人依法提出的异议;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以弄虚作假方式向监管部门隐瞒真实信息的,如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业绩材料时,隐瞒非进场交易项目的;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实施部门对照《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对代理机构进行量化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自当月前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日常考核扣分可与良好行为加分进行抵扣,最高抵扣不得超过10分,良好行为加分确认有效期12个月。代理机构受到日常考核扣分的,应当认真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扣分清零;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第二十三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日常考核扣分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违反综合评价标准确认单》(见附件7,以下简称确认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确认单报送市公管局业务科汇总备案。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采购中心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扣分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确认单报送市公管局业务科汇总评价。
第二十四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对代理机构上月日常行为违反《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汇总、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招标采购等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县区政府网站发布。
第五章 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可视综合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代理机构将纳入重点监管,约谈代理机构负责人,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招标人可以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中的日常考核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5分(含5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操作权限1个月(即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承接新项目1个月);
(二)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10分(含10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操作权限3个月(即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承接新项目1个月);
(三)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15分(含15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操作权限6个月(即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承接新项目1个月);
(四)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20分(含20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操作权限1年(即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承接新项目1个月);
一个评价周期内暂停操作权限2次或以上的,应扣除前期暂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代理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淮公管联〔202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3.从业人员工作牌样式
4.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5.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
6.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7.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违反综合评价标准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