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公管〔2022〕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水平和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淮南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淮南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四条 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对信用评价信息的记录与披露进行综合管理。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按季度报送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汇总予以披露。
第五条 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代理机构连续一年在本市没有承接项目或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机构在本市平台开展代理业务权限。
进入市、县区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代理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应当与专职从业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登记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有近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缴费证明)。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近一年内(自当月追溯一年)在淮开展服务的业绩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进入代理机构名录的企业,应同步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主体信息库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完善企业主体信息。
第七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已登记的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清退:
(一)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代理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代理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代理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被淮南市(含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七)在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时应主动签订并履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信用承诺书通过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淮开展业务已进行登记的人员及其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并向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不低于变更前项目负责人的资历条件。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受项目单位委托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不少于2人以上项目组(含项目负责人)并明确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是代理机构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满1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在淮进场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基本信息、日常考核和良好行为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代理机构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企业。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年度评价、动态管理,评价周期内无业务不参评。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基础信息15分,日常考核75分,良好行为10分。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其中日常考核在一个评价周期累计扣分满20分,或代理项目出错率达20%,或日常考核内容同一事项出现5次及以上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照《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由评价实施单位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违规违纪等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拒绝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应将予以清除,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部门发现代理机构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暂行)》进行评价,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报送市公管局业务科汇总评价。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采购中心对本地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的,应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报送市公管局业务科汇总评价。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根据代理机构上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暂停业务活动。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级为C及以下的代理机构将纳入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个评价周期内暂停项目2次或以上的,扣除前期暂停时间):
(一)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5 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个月;
(二)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10 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3个月;
(三)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15 分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四)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20 分及以上的,暂停在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年。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代理机构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第二十六条 参与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淮公管〔2019〕12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信用承诺书
2.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试行)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致: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专职从业人员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因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无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登记信息中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暂行)清晰准确了解,并对信用评价和处理结果认可。
我单位承诺在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业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自愿接受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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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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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权重100分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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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3分 |
登记情况 |
企业按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登记并承诺,信息完整、更新及时,得3分,信息不完整、更新不及时视情况扣分。 |
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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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经营状况 |
依法为企业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得1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或M级及以上,得1分; |
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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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经营年限 |
2年-3年得1分,4-6年得2分,7年以上得3分。 |
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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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业绩情况 |
年度代理项目数量:20个以上得5分,16-20个得4分,10-15个得3分,5-9个得2分,2-4个得1分。 |
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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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从业人员情况 |
专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8人以上得2分,5-7人得1.5分,3-4人得1分。 |
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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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核 |
轻微扣分情形 |
1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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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场所电脑、空调、门窗等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录入评标专家劳务费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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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确定开评标场地、办理保证金查询相关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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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开标时间推迟,通知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3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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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标前一天,以招标人变更采购需求等主观理由要求终止项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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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登记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组织开评标程序不到位,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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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标、评标(审)环节结束后,开评标资料中出现相关人员(如项目单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漏签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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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每发现一次扣2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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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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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局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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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认定为其他违规或不合理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局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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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核 |
一般扣分情形 |
12 |
招标文件上传工作中发现违反负面清单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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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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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处理质疑、异议事项的或处理质疑、异议事项不认真、马虎应付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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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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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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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事代理服务时受到项目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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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招标文件日常抽查工作中违反负面清单拒不改正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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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不依法依规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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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被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认定为其他违规或不合理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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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核 |
较重扣分情形 |
21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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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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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交易文件与公开发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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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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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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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每发现一次扣5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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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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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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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有误、投标文件上传节点设置错误等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交易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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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项目负责人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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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无正当理由放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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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核 |
严重扣分情形 |
32 |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市财政局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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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影响省对市数据考核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市财政局 业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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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与项目单位、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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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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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因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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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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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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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明知项目单位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而继续进行招标采购代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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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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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局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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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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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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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与所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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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与项目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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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督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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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按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移交档案不完整、不真实或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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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局机关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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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 |
5分 |
业务办结率 |
根据代理机构系统中提交的项目注册、公告发布、项目流转周期、中标通知书发放、远程异地评标、合同签订等业务事项进行统计赋分,交易效度类、管理规范类评议排名1-5位的加5分,排名5-10位的加4分,排名11-15位的加3分,排名16-20位的加2分,排名21-25位的加1分(排名26位以后和年度代理项目少于4个的不得分)。 |
市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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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社会责任及奖励 |
对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加2-5分。 |
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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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加2-5分。 |
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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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受到国家或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分别加5、3、2分;协助公管局工作并有实绩的,视工作量情况酌情加1-5分。 |
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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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代理同一 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重复扣分。 2、良好日常行为加分由公管局统一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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