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
市场“两场联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以下简称“两场联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场联动”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对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理结果,市标后履约监督检查专班将履约现场反馈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应用到招标投标市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两场联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两场联动”坚持公开公平、依法监督、有机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履约现场发现的问题,并将可应用到招标投标市场的处理结果,统一应用到招标投标相关环节,形成联动机制。
第六条 招标投标市场重点应用内容:
(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人投标的处理结果;
(二)人社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标人处理结果;
(三)人民法院对失信投标人的处理结果;
(四)税务部门对投标人违反税收要求的处理结果;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其他履约现场违法违规处理结果。
第七条 招标投标市场应用方式:
(一)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招标投标市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二)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招标投标市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已经获得中标资格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投标市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四)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招标投标市场应约定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其他履约现场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业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包括市、县两级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