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9)

发布日期:2023-08-17 16:11作者:法规科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第十条[自行招标能力]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规定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所谓自行招标,就是招标人自己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全过程招标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 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符合专业化发展要求,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能力应依据其拥有的专业人员判断
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结构是决定招标工作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的基本因素。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与《条例》第 12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招标师不同,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师、项目管理师、工程造价师、招标师、专业工程师、会计师等或具有相同专业水平和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业绩的专业人员。在具体招标项目中,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配备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的专业结构、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应当与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专业特性、项目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适应,以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适应项目组织、技术、财务招标采购、合同等管理的需要,适应项目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环境、法律风险等控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