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法确保投标保证金的规范收取和退还,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高效”交易,我局制定《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件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2016年,淮南市公管局、淮南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淮公管〔2016〕32号),有效解决了投标保证金缴纳、管理、退还等不规范、不到位问题,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健康开展。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淮公管〔2016〕32号)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收退责任主体等内容已不适用当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需要,2020年8月该文件废止。
为从制度上厘清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有效防范权力运行的风险,保障公共资源各方交易主体的权益,提升了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我局起草了本《暂行办法》。
三、文件的起草过程
2020年8月,起草完成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发集团等31家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各招标采购人、投标单位、代理机构、等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在收集征集的建议或意见后,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作出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之后形成了较为成熟、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送审稿。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共计六章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第二条是办法适用的范围为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第四条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可以货币形式、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第五条是投标保证金管理遵循的原则和代收代退的主体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统一代收、代退。第六条明确了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是招投标双方的民事合同约定行为,由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负民事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服务责任,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督促检查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的设定,共两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由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保函格式、具体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共三条。第九条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包含非现金结算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投标投标保证金以货币形式或保函形式交纳的要求 。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共三条。第十二条明确投标保证金正常的退还程序,应当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退还期限要求,向交易中心在线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通知。第十三条对质疑(异议)、投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退回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路径。
第五章违约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共七条。第十五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其他情形,应当提起报告。
第十六条是招标人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报告后的处理程序;第十七条是监管部门收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报告后的工作程序。第十八条是对本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规定。第十九条是监管部门对招标人(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交易中心在现场见证服务中和监管部门在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专项工作整治和监管中,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相关责任,共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招标人(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一般投标人延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对违规投标人隐瞒拖延或者擅自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非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发现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而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豁免。第二十五条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的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寿县、凤台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