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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办公大楼内外装饰工程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2-11 17:19作者:高琴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号:【  

投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投诉人地址:山东日照市东港区山海二路

被投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

负责人:刘飞

投诉人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39号

相关当事人: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彬  

 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书院一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项目单位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作出的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办公大楼内外装饰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9GCTG80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103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2015年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但已经解除,满足招标文件“限制期除外”要求。且投诉人提交的“无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承诺函是固定格式,投标时无法修改。2、投诉人被质疑在淮南市精神病医院采购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和凤阳县2017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武店镇建成区整治污水处理厂工程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均已解除,应为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称,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公示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被投诉人认为异议成立:投诉人2015年曾有农民工工资拖欠记录,但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无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承诺与事实不符,且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承诺函的异议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投诉人在淮南市精神病医院采购污水处理建设工程有工期滞后、凤阳县2017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武店镇建成区整治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有现场管理等违约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取消香山红叶中标资格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1,我局经调查并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认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记录已被解除限制,应不作为有效记录,其投标文件“无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局尊重并认可评标委员会意见,该投诉事项应予以支持。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我局经调查,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南市精神病医院采购污水处理建设工程的工期滞后和凤阳县2017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武店镇建成区整治污水处理厂工程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相关业主单位出具了该公司上述问题未构成严重违约的证明。

综上所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定:被投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取消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依据不足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被投诉人和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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